物业管理条例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浏览次 发布日期:2020/7/1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个业主对其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共同管理权的总称。《物权法》第七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个业主对其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共同管理权的总称。《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的10项权利:

  一、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是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是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划的建议。

  四、是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是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有选举权。

  六、是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是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是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是监督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的6项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建筑区域内任何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侵权行为,受到侵害的业主个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共同收到侵害的业主,可以推选代表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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