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知识分享

浏览次 更新时间:2021/1/30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从而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物业的法律条文,今天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大家所关心的一些法律条文,比如物业费的收取等等的,大家可以作为一个参考依据,因为部分内容可能是有更新的。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从而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物业的法律条文,今天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大家所关心的一些法律条文,比如物业费的收取等等的,大家可以作为一个参考依据,因为部分内容可能是有更新的。

01
制定原因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那么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02
修订内容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具体修改内容为 :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删去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自2016年3月1日。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删除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删除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 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在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知识分享


03
物业费用的收取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不管是人才的储备还是集团的专业化,都是在蒸蒸日上的发展的。还有再次提醒一下上述资料仅供参考,如确实出现以上纠纷建议与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沟通后做决定!毕竟法律条文也是在根据时代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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