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从事物业服务管理和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建立、物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及评价、物业资质体系档案建立、安全生产体系建立、物业环境质量保证研究、物联网大数据研究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组织。
在国家提出供给侧改革、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以及行业转型升级改革的大背景下,努力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和健康发展,不断推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服务,积极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研究物业管理行业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不断总结、创新、推广先进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强物业管理的宣传和信息交流,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切实维护物业管理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努力促进兰州地区物业管理的进步与发展,积极推进兰州地区和谐社会的发展。兰州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特建立、健全物业章程。
兰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兰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2017年发布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兰州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兰州物协”。英文名称:LANZHOU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LZPMI。
第二条本协会是兰州从事物业服务管理和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建立、物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及评价、物业资质体系档案建立、安全生产体系建立、物业环境质量保证研究、物联网大数据研究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兰州市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并坚决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塑造物业企业新形象,推进城市现代化服务优化升级,推动物业管理走向智能化、信息化,提高物业企业综合承载能力和安全运行水平,加快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和改善物业市场调控,转变物业企业发展方式,打造彰显智慧、生态、民生、宜居“四个房产”的现代城市物业服务体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兰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协助主管部门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以及行业标准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以及信用档案建立工作,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根据主管部门的监督、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相关信息;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六)在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推动行业发展;
(七)协助主管部门积极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企业及行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评定,事故认定,行业评优评先等相关工作;
(八)受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承办或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九)建立行业专家人才库,组织专家学者积极参加各类招标工作等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协助主管部门择优汰劣,增强行业核心竞争力,形成标准化的行业形象及技术流程。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整理本行业最新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十)建设行业对外交流服务平台,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十一)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建立、物业资质体系档案建立、消防安全体系建立、物业环境质量保证研究、物联网大数据研究工作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热心本行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已取得一定的业绩并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符合第七条的要求。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协会正式行文批复,在会刊上公告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活动的参与权;
(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兰州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工作任务,制定本协会工作目标;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并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工作计划以及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兰州市住房保证和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报兰州市住房保证和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为适应和推动业务工作开展,本协会可设置若干专业分支机构。
(一)专业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按照规定,各分支机构不再设立区域性分会或其他分支机构;
(二)专业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各分支机构应当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委员,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发展的委员,均为本协会正式会员,由协会统一管理;
(四)专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成立。分支机构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常务委员,负责处理本专业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五)专业分支机构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规则,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专业分支机构的副主任委员以上人事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六)各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协会统一管理,由协会统一收取会费并开具票据。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各分支机构应按年度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经费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兰州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监督,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因故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兰州市住房保证和房产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