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热心的居民,提出一个问题,目前的物业管理条例有没有规定,业委会主任可不可以接受物业公司的礼物呢?
答案是肯定的:不能!鸿庆物业管理公司的小编特意咨询了相关法律从业者,对此做了一个分析,业委会负责人或主任接受物业公司礼物虽然不属于贿赂,从法律层面可以界定为“职务侵占”。
首先,要声明的是,职务侵占罪也属于比较严重的罪行,一旦有人触犯,而被查处的话,会得到司法机关严厉的处罚。很多人不了解职务侵占也属于犯罪,为此要对职务侵占罪做详细的认识,看看鸿庆物业公司的小编整理了职务侵占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九条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018年11月7日,重庆市一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重庆江北区一业委会主任收受物管公司190余万元,并侵占业主经济利益,被判刑8年。一审宣判后,江某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一中法院。
他认为未利用担任业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某某公司提供帮助,其从该公司领取的财物,系他等人与某某公司合伙经营朗晴广场物业服务项目的投资回报款,与受贿无关;一审判决认定的18万元贿赂款也系他与雷某之间的借款,且该债务已还清,并非贿赂款;
每个月1.6万元的业委会津贴系发放给业委会成员的福利,并非其个人侵占;他于2018年6月向重庆市相关部门检举他人犯罪,应认定为立功。总之,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请求二审改判他无罪。2019年2月,二审法官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首先,这是不允许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常住业主,且本人有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时间保证;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三)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企业出资或者任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案是:不允许!业主委员会委员等相关成员一方面要经受各种物质诱惑,另一方面还要经受业主的质疑:你有没有搞腐败?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其中第三条规定,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企业出资或者任职。
要给业委会成员发报酬的话,都需要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只要多数业主同意,愿意补贴多少就补贴多少,他人无权干涉。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三章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资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